球冠电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30  球冠电缆(83468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4682 证券简称:球冠电缆 公告编号:2024-060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永明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9,128,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7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 10 日披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的《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体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69,128,1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 10 日披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的《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体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6)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为使该制度在规范的前提下,指导公司更加高效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了该制度部分条款。修订后的制度内容详见《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4-05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69,128,1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本议案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10 日披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的《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69,128,1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10 日披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的《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星洁律师、应冰倩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北京市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经与会董事、高管签字的《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