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之高: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企业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塑胶制品、五金制品、木器制品、竹制品、藤制品、柳制品、布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品牌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六条 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万元) | 所持股数(万股) | ||
1 | 黄华侨 | 净资产折股 | 2150 | 2150 |
2 | 蔡秀莹 | 净资产折股 | 1000 | 1000 |
3 | 黄佳茵 | 净资产折股 | 250 | 250 |
4 | 深圳市华汇通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净资产折股 | 1000 | 1000 |
5 | 新余美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净资产折股 | 500 | 500 |
6 | 新余方略知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净资产折股 | 100 | 100 |
合计 | 5000 | 5000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61.304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