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能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8号)收到日期:2024年9月15日生效日期:2024年9月15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姚华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吴朝云 | 董监高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吴媛媛 | 董监高 | 董事会秘书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未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关于多晶硅电池片生产线停产的议案》于2024年4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但公司未进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2、2023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款项由募集资金账户转出至一般户进行结算支付,金额合计2,794.56万元,导致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不准确。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华、时任财务总监吴朝云、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媛媛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姚华、吴朝云、吴媛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浙江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8号)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