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安科技: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3-01  迅安科技(834950)公司公告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71号),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1,085.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1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为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瞿劲、李德明、吴雨兴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

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10%以上股东迅和管理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目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为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瞿劲、李德明、吴雨兴、公司持股10%以上股东常州迅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到期后方可解除锁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锁定持股数(股)锁定持股比例原锁定期截止时间延长后锁定期截止时间
1高为人17,670,00037.60%2024年1月10日2024年7月10日
2瞿劲6,510,00013.85%2024年1月10日2024年7月10日
3李德明3,410,0007.26%2024年1月10日2024年7月10日
4吴雨兴3,410,0007.26%2024年1月10日2024年7月10日
5常州迅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00,0008.51%2024年1月10日2024年7月10日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