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安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安科技”或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迅安科技拟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7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1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3.00元/股,发行股数为10,85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1,0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7,211,589.63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838,410.37元。截至2022年12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408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常州经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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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区支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招商银行常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购买进口设备。根据国外设备供应商要求,进口设备购置款需要使用外币支付,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无法直接进行换汇操作。因此公司在购置募投项目所需的进口设备过程中,存在以自有资金换汇支付设备采购价款以及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实际需求。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支出预算,公司拟使用研发中心项目中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用于置换以自有资金换汇支付的进口设备支出。
三、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公司后续募集资金使用中,如必须使用外币支付款项时,将会严格遵守以下流程:
公司财务部对以外币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先以自有资金换汇支付相关款项,并同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以支付外币当天按银行折算汇率的人民币金额为准)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建立了专门台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凭证、交易合同、外币支付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支付凭证、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 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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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中的进口设备购置款等相关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真核查了迅安科技关于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后认为:迅安科技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光大证券对迅安科技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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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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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外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学飞 刘 颖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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