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安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4950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2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六)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内部有关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