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隧装: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案件一)

http://ddx.gubit.cn  2023-10-11  五新隧装(835174)公司公告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案件一)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3年9月9日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6月7日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昱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贞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何伦健律师、五新隧装工作人员胡鹏飞

(三)一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天胜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隽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正源公司”)诉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陕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7号民事判决;新能正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新能正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案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钩装置、卷扬机、起吊架、第三销轴、第五驱动装置、钢丝绳、卡止结构、止挡件、承托杆、滚动件等结构,且相互之间的连接作用方式均可一一对应,被诉侵权产品所体现的技术特征完全包含了案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案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进行替换,构成等同。二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案涉专利不构成等同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新能正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六)案件进展情况:

新能正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案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钩装置、卷扬机、起吊架、第三销轴、第五驱动装置、钢丝绳、卡止结构、止挡件、承托杆、滚动件等结构,且相互之间的连接作用方式均可一一对应,被诉侵权产品所体现的技术特征完全包含了案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案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进行替换,构成等同。二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案涉专利不构成等同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新能正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660号民事裁定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3年9月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6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申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66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针对此案件披露的公告详见《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涉及金额相对较小,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相对较小,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7号民事判 决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66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