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隧装: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案件二)

http://ddx.gubit.cn  2023-10-11  五新隧装(835174)公司公告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案件二)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3年9月18日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7月1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昱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贞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何伦健律师、五新隧装工作人员胡鹏飞

(三)一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天胜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隽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正源公司”)诉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陕0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8号民事判决;新能正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7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新能正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改判五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吊装夹具和抓手作为构成拱架台车的关键要件,不应忽略其在拱架台车的整体作用及价值,而仅考虑夹具和抓手作为零部件的价值。在新能正源公司已经提供五新公司获利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责令五新公司提供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来认定侵权所获利益。在新能正源公司实际损失、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二)二审法院未接受新能正源公司提出的调解建议,且要求新能正源公司接受的调解方案不合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五新公司负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新能正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改判五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吊装夹具和抓手作为构成拱架台车的关键要件,不应忽略其在拱架台车的整体作用及价值,而仅考虑夹具和抓手作为零部件的价值。在新能正源公司已经提供五新公司获利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责令五新公司提供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来认定侵权所获利益。在新能正源公司实际损失、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二)二审法院未接受新能正源公司提出的调解建议,且要求新能正源公司接受的调解方案不合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五新公司负担。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706号民事裁定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8月29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申706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7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针对此案件披露的公告详见《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涉及金额相对较小,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相对较小,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8号民事判 决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70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