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隧装:公司章程

查股网  2023-11-22  五新隧装(83517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5174 证券简称:五新隧装 公告编号:2023-124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0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党建工作 ...... 2

第四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六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7

第三节 董事会 ...... 32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八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事 ......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43

第一节 信息披露 ...... 43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 44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政策 ...... 4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9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50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2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54

第十四章 附 则 ...... 5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是在湖南五新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559543516C。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nan Wuxin Tunnel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8-1号

邮政编码:410100

第五条 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7月28日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708,718.00股,于2021年8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8,718.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持续创新,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收益,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谋求发展,为社会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隧道施工装备的研发;隧道施工专用机械、改装汽车、矿山机械的制造;工程机械再制造;通用机械设备、机电设备、机电产品、专用汽车、机械配件销售;专用设备维护、销售、安装(电梯、锅炉除外);机电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机电设备租赁与售后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工程机械维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建工作由党员身份的股东或者高管负责。公司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公司骨干。

第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是党在公司中的战斗堡垒,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

第四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二条 公司是由湖南五新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72,000,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湖南五新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0.0041.67%净资产折股
2湖南晟和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0.0027.78%净资产折股
3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7,142,857.009.92%净资产折股
4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6,578,948.009.14%净资产折股
5长沙创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57,143.006.74%净资产折股
6华菱津杉(湖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381,578.003.31%净资产折股
7陈安裕1,039,474.001.44%净资产折股
合计72,000,000.00100.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90,008,718.00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0,008,718.00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或信托方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上市后新增影响公司独立持续经营的同业竞争。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融资或资产抵押融资;设立或增资或减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1年又1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本章程中关于“交易”事项的董事会、董事长职权,释义和口径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有关需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本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六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上述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个交易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就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中小股东利益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 任免董事;

(二)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收购”相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由非关联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四) 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九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提名人应将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监事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提名理由、候选人简历等提交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可以以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临时提案程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四)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第九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〇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大会决议中另行说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1/2。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现任董事若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辞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兼顾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未予以采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批准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审核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事项;

(六)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采用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者电子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接入电话会议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邮件、微信消息等有效表决票的董事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还应该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辞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酬。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及薪酬福利;

(九) 提出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草案;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财务总监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第一百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本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

公司现任监事若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辞职。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采取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者电子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接入电话会议的监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邮件、微信消息等有效表决票的监事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指定平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或知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百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媒体报道;现场参观;年度报告说明会;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和安排。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在参与接待客人、公开演讲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公开对外活动前,应当就交流内容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百〇四条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2、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3、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公司向个人分配股利时,所涉个税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并出具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5、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其他相关监管要求、规定对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1、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2、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一)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 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三) 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四) 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五) 通知以其他通讯方式送出的,以通讯信息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六)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二百二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三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章程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达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以外”“过”、“超过”“多于”、“低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五十四条 当本章程前后条款同一事项本数出现同时包含或者同时不包含的,视为在前的条款包含本数,在后的条款不含本数。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及附件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以下无正文)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