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石英: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3-087)。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21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