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0-10  连城数控(835368)公司公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一)为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能够有效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行权条件以及实际可行权数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岩、陈克兢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