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0-20  连城数控(835368)公司公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

2023-071)。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9日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对《大连连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