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收到日期:2024年1月29日生效日期:2024年1月17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辽宁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李春安 |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涉嫌泄露内幕信息。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年8月向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数控)董事长李春安介绍石金科技公司并询问连城数控投资石金科技的意向,李春安当时没有明确意见。2020年6月2日,李某红再次向李春安发送拟合作方案,双方就连城数控拟参与石金科技定增发行股票事宜初步形成动议,随后李春安将与李某红的相关聊天记录转发给赵某平。赵某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了“石金科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监管局)经调查认为,石金科技定增发行股票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2日,公开于石金科技披露定增发行股票事宜的公告日,即2020年10月29日。
李春安作为石金科技定增发行对象连城数控的董事长,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赵某平,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4年1月29日,李春安授权委托人代为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已授权签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其中明确需要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后续李春安将根据自身实际及申辩资料准备等情况,进一步确定是否正式提请履行相关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并非本公司,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