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4-034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收到日期:2024年5月6日生效日期:2024年4月30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辽宁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李春安 |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泄露内幕信息。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及其代理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四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
一、对李春安处以500,000元罚款。
二、对赵某平没收违法所得4,323,306.71元,并处以8,646,613.4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内,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辽宁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并非本公司,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相关责任人关于内幕信息认识,持续加强公司相关责任人对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