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查股网  2023-11-28  机科股份(835579)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机科股份 证券代码:835579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achinery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机科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机科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因机科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持有机科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规定。

(3)机科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机科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开发行股票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自机科股份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公司持有机科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所持机科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若机科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机科股份股份的,违规减持机科股份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机科股份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机科股份,则机科股份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应上交机科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机科股份可以变卖本公司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2、持股10%以上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机科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机科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转让收益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均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中国机械总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特此承诺如下:

“(1)减持意向: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信息披露: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拟在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

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二十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③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讨论公司向公司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如需),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②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公告。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且用于稳定股价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2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①在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控股股东须在五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公告。

②控股股东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1%,且控股股东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1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以本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若控股股东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5)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鉴于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2、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越权干预机科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机科股份利益。

(2)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机科股份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机科

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机科股份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机科股份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公司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机科股份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机科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机科股份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本承诺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公司切实履行任何有关《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本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中国机械总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避免与机科股份发生同业竞争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任何与机科股份业务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对下级企业间的经营行为保持中立,不会利用本公司的地位对相关市场行为施加影响。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机科股份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机科股份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3、在作为机科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自身不新增并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新增与机科股份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机科股份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

4、在作为机科股份控股股东期间,如机科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将积极组织协调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机科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5、如未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机科股份现有主营业务、未来拓展的业务和产品存在或发生竞争,本公司保证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消除竞争:相应竞争方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机科股份经营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七)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中国机械总院作为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减少并规范与机科股份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与机科股份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本着公允、透明的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机科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机科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在本承诺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中国机械总院作为机科股份的控股股东,就利润分配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遵守和执行机科股份股东大会通过的回报规划,在机科股份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对不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反对票;并促使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机科股份利润分配议案时对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对不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反对票。”

(九)自愿限售承诺

股东机床研究所、中国农机院、矿冶科技出具自愿限售的承诺如下:

机床研究所、中国农机院、矿冶科技自愿限售其持有机科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间为自机科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1个月。

(十)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机科

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作为机科股份的控股股东,将在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机科股份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入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四、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承诺如下: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对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中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8.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发行人是以智能输送技术及其高端配套装备为核心的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面向智能制造、智能环保和智慧医疗领域,为客户提供以移动机器人和气力输送装备为核心的智能输送系统以及配套的智能装备和服务,在行业内拥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随着行业的不断成熟,依靠技术进步和品牌优势经营的规模企业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另外国外竞争者进入国内市场,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行业竞争。发行人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发行人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标准件和定制件,其中标准件主要为控制元件、传感器、气动部件、电机减速机、叉车车体及电池等,定制件主要为定制设备及部件、非标钢结构件、钣金件等。

如控制元件、传感器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因下游需求持续增长而上游产能紧张趋势进一步加剧、海外供应因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可能面临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将对发行人的业务开拓和经营业绩带来不确定性的影响。

3、业务无法持续扩张的风险

发行人提供的智能输送解决方案,需要根据客户的工艺要求、技术要求、自动化程度、场地限制等个性化要求为客户量身定制。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主要来自于新增客户以及原有客户的新业务。发行人的主要客户覆盖了汽车制造、金属冶炼、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生物医药、石油化工、印钞造币、轻工食品、环境保护及医疗卫生等行业,尽管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如果发行人不能持续拓展新的大客户,将导致发行人的业务无法持续扩张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收入下滑的风险。

4、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行业智能化发展进程,以及相

关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宏观经济疲软,发行人下游应用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有可能出现下滑,从而减少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由此导致发行人可能面临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5、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可能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458.72万元、

546.43万元、0.00万元和0.0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8%、1.32%、

0.00%和0.00%,呈减少态势;分别实现毛利-239.25万元、15.66万元、0.00万元和0.00万元,对应的毛利率分别为-6.92%、2.87%、0.00%和0.00%,毛利率较低。从报告期内诉讼案件看,发行人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智能环保领域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因工程施工管理、分包、结算等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因设备采购质量和款项等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该等诉讼均源自发行人报告期前承接和/或实施的EPC业务。

由于EPC业务所涉及的单位和机构较多,相关主体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等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从而存在潜在诉讼风险;此外,因环保行业主要客户集中于地方政府,受宏观经济形势及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影响,个别EPC项目会因建设单位验收及付款审批周期长存在较高诉讼风险。尽管发行人已采取积极措施优化项目管理机制,未来智能环保业务将以智能化设备研发、生产、系统集成等为主,并择优承接优质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如未来发行人所承接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仍然出现低毛利或负毛利的情况,或者发行人不能有效管理未来EPC业务的潜在诉讼风险,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6、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采购以现金支付为主、客户主要以票据进行结算、客户现金回款周期总体较长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05.16万元、-931.63万元、-5,298.94万元和-3,482.07万元, 发行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如果发行人未来不能有效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可能产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的风险。

7、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为11,118.72万元、15,915.28万元、23,801.48万元和23,163.05万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为19.42%、21.22%、

28.66%和26.38%,发行人的主要客户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稳定且商业信誉良好。发行人应收账款数额较大,如果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发生不利变化,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8、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发行人的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实施,发行人的业务、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对发行人的管理能力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发行人管理和运营难度。若发行人相应的人员、管理等配套制度不能同步跟进,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制约发行人的发展,致使发行人存在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9、法律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1宗涉案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2022年6月30日,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机科股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欠付工程款14,440,482元,并以14,440,48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3日开始按年利率4.6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欠付工程款之日止。发行人已于2022年度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并增加2022年营业外支出1,539.67万元,2023年1-6月新增与该项未决诉讼相关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

33.76万元,主要系以14,440,4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计提相关利息费用。

发行人和原告均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件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重审。2023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进行了重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法院尚未出具判决结果。

本案相关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由于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发行人存在败诉并进行实际赔偿的风险,可能对发行人的净利润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及预期的风险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研发升级移动机器人(AGV/AMR)系列产品、有轨制导车辆(RGV)系列产品、电动车辆系统(EVS)系列产品和气力输送系列产品的性能和工艺技术水平,并将上述产品应用于智能制造、智能环保以及智慧医疗解决方案中。项目建成后,可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水平,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快速发展。

基于目前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竞争环境、技术革新等不确定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若发行人在项目组织、市场开拓等方面措施不当,则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项目延期、投资超支、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利情况,投资项目存在实施不力或者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进而影响发行人业务的经营状况。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55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机科股份’,股票代码为‘83557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11月30日

(三)证券简称:机科股份

(四)证券代码:8355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4,8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9,4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1,2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5,8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4,635,4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4,635,4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0,164,6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94,844,6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56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4,68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公司现有股本为93,60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总股本为124,800,000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值为9.98亿元。

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656.62万元、4,030.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9.18%、

17.89%。

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ACHINERY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93,600,000元
法定代表人刘新状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02年5月31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零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行开发后的产品;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制造本企业自行开发设计的产品(限分支机构经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二街10号院10号楼一层101)
主营业务以智能输送技术及其高端配套装备为核心的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面向智能制造、智能环保和智慧医疗领域,为客户提供以移动机器人和气力输送装备为核心的智能输送系统以及配套的智能装备和服务
所属行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88301424
传真010-88301958
互联网网址www.mtd.com.cn
电子邮箱mtd@mtd.com.cn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谭君广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10-8830144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中国机械总院,其持有发行人股份57,055,580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额的60.96%。中国机械总院的前身是机械工业部机械科学研究院,成立于1956年新中国建设时期;1999年按照“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文”的要求,将原机械工业部直属的从事基础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一批研究所划入机械总院整体转制为中央直属企业, 2003年机械总院成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直属科技型企业集团;2006年更名为机械科学研究总院;2017年,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公司制改制,更名为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更名为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总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0年4月29日
注册资本86,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86,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经营范围机电工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及产品的销售;机械制造、材料工程的装备、成套技术的开发、销售,机械制造生产线的开发、工程承包;自动化技术及计算机硬件、软件开发、销售;机械、电子设备、精密零件的开发、销售;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设备开发、销售,工程承包;计算机网络系统开发及工程承包;标准化及计量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广告业务;供热业务(供热区域以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为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非金融性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系
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
国务院国资委100.00
报告期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
总资产(万元)1,976,048.352,118,916.75
净资产(万元)912,540.60958,623.84
净利润(万元)60,191.2130,329.62

注:2023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中国机械总院为国务院国资委100%出资的企业,因此认定国务院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间接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刘新状间接持股980,000董事长2021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7日
2谭君广间接持股700,000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1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7日
3任平间接持股850,000副总经理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6月7日
4公建宁间接持股700,000副总经理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6月7日
5沈正果间接持股50,000财务总监2022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7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数量 (股)占比数量 (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57,055,58060.96%57,055,58045.72%57,055,58044.07%1、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机科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机科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因机科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持有机科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规定。 3、机科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机科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开发行股票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自机科股份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公司持有机科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控股股东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数量 (股)占比数量 (股)占比
北京机科汇众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7,850,00029.75%27,850,00022.32%27,850,00021.51%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机科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机科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持股10%以上股东
北京机床研究所有限公司2,134,0502.28%2,134,0501.71%2,134,0501.65%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1个月。自愿限售股东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853,6200.91%853,6200.68%853,6200.66%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1个月。自愿限售股东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711,3500.76%711,3500.57%711,3500.55%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1个月。自愿限售股东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1,407,5001.13%5,630,0004.35%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52,5000.12%610,0000.47%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数量 (股)占比数量 (股)占比
小计88,604,60094.66%90,164,60072.25%94,844,60073.25%--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4,995,4005.34%34,635,40027.75%34,635,40026.75%--
合计93,600,000100.00%124,800,000100.00%129,480,000100.00%--

注1: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注2: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57,055,58045.72%1、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机科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机科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因机科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持有机科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规定。 3、机科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机科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开发行股票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自机科股份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公司持有机科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北京机科汇众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7,850,00022.32%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机科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机科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北京机床研究所有限公司2,134,0501.71%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1个月。
4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1,422,7001.14%无限售
5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422,7001.14%无限售
6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1,407,5001.13%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7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853,6200.68%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1个月。
8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711,3500.57%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1个月。
9周文杰534,2760.43%无限售
10卫晓洪361,2720.29%无限售
合计93,753,04875.12%-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57,055,58044.07%1、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机科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机科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因机科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持有机科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规定。 3、机科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机科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开发行股票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自机科股份股票在北交所上市6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公司持有机科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北京机科汇众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7,850,00021.51%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机科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机科股份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3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5,630,0004.35%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6个月。
4北京机床研究所有限公司2,134,0501.65%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1个月。
5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1,422,7001.10%无限售
6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422,7001.10%无限售
7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853,6200.66%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1个月。
8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711,3500.55%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1个月。
9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610,0000.47%自机科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6个月。
10周文杰534,2760.41%无限售
合计98,224,27675.8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3,12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3,588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9.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4.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20.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25.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1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9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8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83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600,000.0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职业字[2023]51782号《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3年11月24日,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4,557,175.79元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5,042,824.21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1,455.7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456.70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943.40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358.49万元;

3、律师费:84.91万元;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68.9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9.91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3,504.28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7,247.30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银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11月22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468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2,964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3,588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2,948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中银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饭店支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饭店支行346774251570智能输送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
2332474251609智能移动机器人异构协同系统研发中心项目
3318174243989面向精密零部件的智能检测装配技术及装备研发中心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饭店支行(存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意见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

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意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件。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悦、张玉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8、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优先)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乙方应为甲方使用和管理募集专户资金提供高效、便捷的网银工具和必要条件。若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执行甲方的用款指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4、因本协议产生有关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5、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保荐代表人胡悦、张玉彪
项目协办人李祥
项目其他成员宋锦山、王金成、韩冰、庄伟伟、赖沛瑶、王予志、狄旻、臧倚贤、孔祥玉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银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