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科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3-12-25  机科股份(83557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5579 证券简称: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1月4日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9月6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吕奎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庞志萍、娜美拉、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新状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秀春、邵昉、北京宏耀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3年8月15日,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土牧尔台皮毛绒肉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专业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包给原告,双方初步约定暂定价2000万元。其后,双方先后签订《补充协议书

(一)》和《补充协议书(二)》,将暂估价增加到3000万元。

2019年12月24日,内蒙古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认定涉案工程审计结算造价为97,176,747元,土建工程部分的审定结算造价为48,886,173.7元。

原告认为双方应以内蒙古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出具的《造价咨询报告》中土建工程部分的审定结算造价下浮10%为最终合同总价,故原告以拖欠剩余工程款为理由将被告起诉至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1、请求判令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支付剩余工程款14,997,556.33元;

2、请求判令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以14,997,556.3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到2021年10月20日,上述利息为18,626,964.96元)(截止2021年10月20日,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3,624,521.29元); 3、请求判令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一、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欠付工程款14,440,482元,并以14,440,48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3日开始按年利率4.6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欠付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裁判结果如下:

2023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9民终1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21)内0928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928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工程款9371300元,此款于2023年12月27日前给付1371300元,剩余款项8000000元于2024年1月4日前付清; 二、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需在2023年12月29日前向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款9929600元税票,如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不能按期向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上述税票,需承担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2118900元,此款从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12596元、减半收取1062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295元,由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负担,鉴定费248545元由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财务情况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依据前期法院判决已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可转回部分预计负债,将增加本期利润,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财务情况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依据前期法院判决已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可转回部分预计负债,将增加本期利润,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23)内0928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