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甲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8358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1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刘甲铭、刘煜、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66号)收到日期:2023年5月26日生效日期:2023年5月25日作出主体:江苏证监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刘甲铭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长 |
刘煜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总经理 |
刘洁 | 董监高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2014年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甲科技或公司)增资时,百甲科技、刘甲铭、刘煜、刘洁与东海岸邯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海岸邯郸)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了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及时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2、2018年百甲科技定向发行股票时,百甲科技、刘甲铭、刘煜与天津仁爱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国盛鸿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公司未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及时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3、2021年百甲科技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时,刘甲铭、刘煜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两人未及时将签署协议的情况告知百甲科技,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予以披露。
4、2020年9月东海岸邯郸向河北省邯郸市中院起诉要求刘甲铭、刘煜、刘洁承担股份回购义务,百甲科技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3月刘甲铭、刘煜、刘洁所持百甲科技股份被冻结。百甲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及股东股份冻结事项。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议的签署方,未及时将签署协议的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中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洁作为2014年增资中特殊投资条款所属协议的签署方、2020年与东海岸邯郸诉讼事项及2021年股份冻结事项的当事方,知悉违规事实,并知悉2018年定向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事项,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百甲科技、刘甲铭、刘煜、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刘甲铭、刘煜、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66号)。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