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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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3号
关于给予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甲科技),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黄河路北、北纵一路西第三工业园。
刘甲铭,百甲科技董事长。
刘煜,百甲科技总经理。
黄殿元,百甲科技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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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百甲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百甲科技于2025年1月23日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后于2025年2月28日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业绩预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180万元至260万元区间,修正为-439.49万元,相比预告金额区间下限的差异幅度为344.16%,且涉及盈亏性质变化(由盈转亏)。百甲科技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百甲科技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2.3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董事长刘甲铭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刘煜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黄殿元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百甲科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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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给予百甲科技、刘甲铭、刘煜、黄殿元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5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