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美菱: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的审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经过认真审议,现就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董事会秘书聘任工作,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被提名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潘海云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具备了董事会秘书岗位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我们同意提名潘海云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
提名委员会委员:向东、吴定刚、竺长安、王虹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