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近期股价及公司激励机制的完善等因素。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情形,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张晓峰、王荣前、彭慈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