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永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0,498,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6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20,496,82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股数1,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思萌、李仙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