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碳谷: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通过《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
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我们同意《<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审议续聘2023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公司审计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公正的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我们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2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北交所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北交所的规定。我们同意《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波、程岩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