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杰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4-062)。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1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苏
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外籍自然人、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