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矩技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1  青矩技术(8362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3-065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国际传播科技文化园8号楼4层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永宏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无需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498,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1,698,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除董事会秘书外高级管理人员3人,列席3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2,449,28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数49,2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2,449,28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数49,2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或终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其相关手续;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7.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8.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2,449,28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股数49,27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2,498,56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韩旭坤、鲍嘉骏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