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承诺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1-06  长虹能源(83623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3-081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或者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