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1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12月11日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12月1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清欣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攀科、漆泽平、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国江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致使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2023年9月19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2023年11月16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
鉴于被告涂布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且产生客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跌价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第四点安装调试及验收4.2条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分装置有缺陷或达不到产品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及时调整或无偿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约定的产品品质,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31,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63,890,641.92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鈊渝的指示下将设备交付给原告。据此,各方实际履行的是《租赁物采购合同》,本案应当由重庆鈊渝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本案原告起诉标的约1.8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针对民事裁定书,商议后续应对措施,如决定上诉,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此部分产品进行隔离并复测筛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2023年9月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均已体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件如胜诉,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7民初62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