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5-23  长虹能源(83623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0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12月11日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12月1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清欣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攀科、漆泽平、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国江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2年四季度起,原告陆续发现部分客户反馈客诉问题。经过2023年的自我评估、多次验证分析,基本判断原因为设备不合格导致涂布机过滤失效,致使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2023年9月19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2023年11月16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鉴于被告涂布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且产生客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跌价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第四点安装调试及验收4.2条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分装置有缺陷或达不到产品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及时调整或无偿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约定的产品品质,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31,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63,890,641.92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长虹杰创与被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公司”)就案涉设备买卖签订《国内物资采购合同》,“争议解决”约定为: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后为解决长虹杰创融资问题,涉案设备交易改由重庆鈊渝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浩能科技公司作为出卖人,长虹杰创作为承租人共同签署《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向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租赁物采购合同》的第二条“采购合同变更”部分作出特别说明“为避免疑问,若本协议没有不同约定,则采购合同项下条款保持不变并继续适用,但若本协议条款与采购合同条款有任何冲突,应以本协议条款为准”,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可以确定本案的诉讼管辖应当以《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的为准。又因本案原告长虹杰创起诉标的约1.8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法院管辖,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定移送并无不当。综上,长虹杰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此部分产品进行隔离并复测筛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2023年9月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均已体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件如胜诉,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川民辖终17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