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12-31  长虹能源(83623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4-082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1月1日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1月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龙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诚、李佳琳、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卫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超、林依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出现质量问题须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维权费用。然后作为出卖人的被告与作为买受人的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的原告就其中1台正极涂布机签订《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若被告违反该合同及编号 JCLD20210405-02B《国内物资采购合同》,原告可直接向被告索赔,索赔所得给付原告,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买受人所在地即重庆市的法院。被告已分别从两买受人处取得581.1万元的货款,共计取得货款1,162.2万元。

被告于2021年年底交付原告的两台涂布机内部换热器上残留大量金属磁杂质,在使用几个月后由于涂布机过滤器破损等因素造成过滤失效,金属磁杂质在生产过程中进入电池内部,致使部分电芯在客户端出现了性能问题。该两台涂布机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产品质量降级销售损失和客户索赔损失,经审计该两项损失(已扣除产品回收价值)合计77,961,886.34元。原告为维权,已支付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和审计费。为维护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杰创”)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向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7,961,886.34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37,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853,493元、鉴定费402,000元、律师费302,000元、审计费48,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告编号:2024-072)。

2.案件受理后,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拓”)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4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0792民初3991号】,裁定驳回新嘉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嘉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新嘉拓于2024年11月28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提起上诉。2024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07民辖终18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中,新嘉拓称案涉两套设备对应两份独立的采购合同,应分别适用不同合同项下的管辖约定条款,本案应根据《租赁物采购合同》的管辖约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管辖在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但其仅涉及一台设备,且该合同系针对三方融资租赁的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本案长虹杰创起诉涉及的是两台设备,编号JCLD20210405-02A、编号JCLD20210405-02B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均约定管辖在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且长虹杰创起诉系因新嘉拓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新嘉拓赔偿损失,并不涉及融资租赁相关事宜,长虹杰创亦未将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不存在损害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利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嘉拓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本院不予支持。

4. 2024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传票,将于2025年1月13日开庭审理。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2023年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均已体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件如胜诉,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公司的相关损失最终能否得到赔偿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报表根据是否流入终端市场,分不同情况预计客户赔偿损失;2023年度财务报表按照实际发生的客户赔偿扣除预计金额后计入当期损益。上述情况均已在相关期间财务报表上充分体现或计提。

上述事项发生系因新嘉拓、深圳浩能提供的涂布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协商索赔未果于2023年6月启动司法程序,同年9月完成对拟索赔的存货的财产保全公正。2023年12月,长虹杰创向绵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案件一”,详见涉诉公告2023-086)和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案件二”,详见涉诉公告2024-002)提起诉讼,但后案件一因法院所属管辖权限、案件二因新嘉拓、深圳浩能责任划分未清晰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一已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涉诉公告2024-011,最新涉诉进展详见公告2024-050),案件二驳回后(详见涉诉公告2024-003、2024-016)公司已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明确供应商责任,新的诉讼已受理(以下简称“案件三”,详见涉诉公告2024-072、2024-075,最新涉诉进展详见本公告之“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之“(五)案件进展情况”)。案件一、案件三预计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上述案件如胜诉,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此外,为防止上述瑕疵产品持续放置导致性能进一步衰减,公司对结余产品按照次品降级销售,于2023年10月启动竞价程序。公司2023年度三季度按照中标方的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对相关瑕疵产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详见2023年三季度报告2023-064、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专项公告2023-067)。截至2024年9月,瑕疵产品已全部按照降级品销售完毕。

综上,公司已妥善化解案涉设备质量问题的相关影响,已对案涉设备及时进行整修,已恢复对相关客户的正常供货,经营持续向好;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已在相应期间的财务报表上充分反应,不会对公司后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及设备的管理,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