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泰达: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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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3-063)。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至
2023年9月4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
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刘斌先生外,其他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