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
836414证券简称:欧普泰公告编号:
2023-025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包含的信息存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信息,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执业资格,在审计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在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其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2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相关内容。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中的董事薪酬方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订了比较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且相关的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对《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公司和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正常所需,有利于优化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递交独立董事审阅,我们已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为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的共同利益有效的结合,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落地与经营目标的实现。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近期股价及公司激励机制的完善等因素。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情形,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对《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递交独立董事审阅,我们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开展的业务属公司正常经营业务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上海启致运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佑疆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欧普泰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便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内容。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戴建君、彭慈华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