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1  万德股份(83641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6419证券简称:万德股份公告编号:2023-099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6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8.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8,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1,579,642.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020,357.74元。截至2023年9月7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38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和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截至2023年9月23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46,560,500.26元。本次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46,560,500.26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安排,若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生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1,579,642.26元(不含税),其中保荐承销发行费用16,512,075.47元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3年9月23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2,396,226.41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2,396,226.41元。本次可置换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费用类别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1保荐及承销费用16,512,075.470
2审计及验资费用2,820,754.711,971,698.12
3律师费用1,716,981.13424,528.29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490,566.040
5印花税39,264.910
合计21,579,642.262,396,226.41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我们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基于以上意见,监事会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等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四)《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