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药业: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24年1月1日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无法追溯调整的/不采用追溯调整的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记录》
(四)《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