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9759%,可交
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本次解限售原因 | 本次解除限售登记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1 | 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 | 否 | - | C | 8,000,000 | 6.9759% | 0 |
合计 | — | 8,000,000 | 6.9759% | 0 |
注:解除限售原因: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B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上市前,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系为本公司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使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本公司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解释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履行规定的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限已满12个月,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以上股东的股票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性质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百分比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41,880,000 | 36.52%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高管股份 | 72,800,000 | 63.48% |
2、个人或基金 | 0 | 0.00% | |
3、其他法人 | 0 | 0.00% | |
4、限制性股票 | 0 | 0.00% | |
5、其他 | 0 | 0.0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72,800,000 | 63.48% |
总股本 | 114,680,000 | 100.00% |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
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五、备查文件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数据表》
(三)《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售申请表》
(四)《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售申请书》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