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世食品: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盖世食品(83682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3-072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应说明理由、通知全体股东,并公告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十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第九十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公司还需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的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有关材料报送北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董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董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的二分之一。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两名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董事补选。但被公司解除独立董事职务、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无需继续履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该制度及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材料,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五)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材料,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五)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现场检查情况; (4)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5)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及采取的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事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八)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特别职权的情况;
(6)参与北交所业务培训情况; (7)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6)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应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的管理及任职资格等事宜,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并应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的管理及任职资格等事宜,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但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薪酬与考核、提名及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但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工作。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工作。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工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董事会有权审查和决策如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2)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董事会有权审查和决策如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2)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有权审查和决策如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查和决策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有权审查和决策如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查和决策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各项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其他重大合同:董事会具有对外签署单笔标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各项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其他重大合同:董事会具有对外签署单笔标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以上、低于50%的采购、保险、货物运输、租赁、赠予与
审计的净资产额10%以上、低于50%的采购、保险、货物运输、租赁、赠予与受赠、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合同、且绝对值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工程承包类合同的权限。 (五)针对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上述重大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标准的事项。 如以上所述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受赠、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合同、且绝对值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工程承包类合同的权限。 (五)针对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上述重大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标准的事项。 如以上所述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公告、传真、电话。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公告、传真、电话。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利(或股票)、现金与股利(或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份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技改投入或其他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利(或股票)、现金与股利(或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份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技改投入或其他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积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5%。 独立董事应当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票)的派发事项。方式累积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5%。 独立董事应当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票)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23年9月4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三、备查文件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