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特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宇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704,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63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等规则制度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4-07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704,3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仁刚、刘作伟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瀛凯邦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