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咨国际: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20号)
收到日期:2023年11月21日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21日
作出主体: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控股股东 |
- | -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承诺变更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1 年9月10日,在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咨国际)于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前,其控股股东环保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称“……为了彻底解决四家设计院与广咨国际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本集团承诺将本集团所持四家设计院的控股权转让给广咨国际,转让方式包括现金购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并承诺将于广咨国际在精选层挂牌后两年内完成向其转让四家设计院控股权方案的相应国资审批程序……该承诺自盖章之日生效,《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集团作为广咨国际股东期间以及自本集团不再为广咨国际股东之日起两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023年10月9日、10月26日,广咨国际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对上述承诺内容进行变更。
截至广咨国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环保集团尚未充分履行上述承诺。环保集团对其所称“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内容进行变更,构成承诺变更违规。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环保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4.5.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环保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努力提高规范运作管理水平,杜绝承诺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20号)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