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咨国际: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号)收到日期:2024年1月24日生效日期:2024年1月23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广东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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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1、作出承诺时未审慎评估能否按期完成;
2、在尚未充分履行承诺的情况下变更承诺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环保集团”)作为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咨国际”)的控股股东,在广咨国际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申报过程中,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将所持有的四家设计院的控股权转让给广咨国际,并于广咨国际在精选层挂牌后两年内完成相应国资审批程序,且相关承诺不可变更或撤销”。经广东环保集团提请,2023年10月9日、26日,广咨国际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对承诺事项进行变更。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广东环保集团作出上述“不可变更或撒销”承诺时未审慎评估能否按期完成,在尚未充分履行承诺的情況下变更了承诺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第五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广东环保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广东环保集团应认真吸取教训, 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规范承诺履行行为,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努力提高规范运作管理水平,杜绝承诺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号)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