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钻具: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1-05  恒立钻具(83694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4-077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4日

2.会议召开地点: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立新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案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999,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的55.7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913,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的6.4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落地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10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3,715,97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付瑞、杨章华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证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落地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10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3,715,97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付瑞、杨章华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团队的稳定性,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保证业务长期稳健发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兰昊跃等17人为公司核心员工。上述提名已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10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3,715,97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付瑞、杨章华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相应地拟定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10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3,715,97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付瑞、杨章华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针对公司实施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3,715,97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付瑞、杨章华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⑨ 授权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⑩ 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如需)、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3,715,97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付瑞、杨章华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2024年度审计收费为3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10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3,999,63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需回避表决情况。

(八)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一)《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7,383,197100%00%00%
(二)《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7,383,197100%00%00%
(四)《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7,383,197100%00%00%
(五)《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7,383,197100%00%00%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7,383,197100%00%00%

的议案》

(九)涉及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公开征集获得授权情况合计表决结果
股东人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一)《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000%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000%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000%通过
(五)《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000%通过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000%通过
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指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洋、何丰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恒立钻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