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8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规定
原规定 | 修订后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公司应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 |
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或监事)当选 1.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 |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 |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本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从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 (四)董事(或监事)当选 1.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本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从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
|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一○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在公司或者其控制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十一)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十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十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十四)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九)到(十四)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及第(十四)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含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本条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一一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 | 第一一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一二条除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
|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变更;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一一六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二五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以下重大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以上所称“交易”为非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 (一)以下重大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以上所称“交易”为非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予按照前款规定披露或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予按照前款规定披露或审议。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〇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〇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证券交易所,是指北京证券交易所。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证券交易所,是指北京证券交易所。 |
第二二五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二八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实施。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及相关条款索引序号顺延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23年9月4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