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楠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国庆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
事会对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建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红兵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鑫焱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顾剑玉、毛亚斌、芮丹萍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