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楠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4日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五楼会议室(江苏省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科创路1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学俊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4,917,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62,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新增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4,874,67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股数42,35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静迪、侯婕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