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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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7号
关于对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达路219号。
黄彩霞,时任董事长。
倪成标,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静,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亿能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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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亿能电力在2022年年报中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了变更,该会计估计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与变更前相比,该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22年信用减值损失、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3,423,446.62元、-2,909,929.63元,影响对应科目的比例分别为159.49%、-14.66%。公司未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分别于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0日补充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亿能电力未能及时履行会计估计变更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8.3.8条的规定,构成规范运作违规和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黄彩霞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倪成标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静作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
5.1.1条、第5.1.2条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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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上市公司亿能电力、时任董事长黄彩霞、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静、时任董事会秘书倪成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