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新电子: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8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审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小组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