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青岛建邦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对象未发生《青岛建邦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青岛建邦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计划》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董事会就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备查文件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师建华、徐胜锐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