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5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
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
续监管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永铎,钟永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核心领导,对公司的战略布局、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参与股权激励有利于发挥管理效能,激发全体员工的信心,因此将钟永铎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钟永铎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外籍自然人、监事、独立董事。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