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科技: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7663 证券简称: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传票的日期:2024年4月22日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4月10日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圣戈班性能塑料帕姆普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丁.约瑟夫.斯托尔兹、马库斯.丹尼尔.盖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文平、王晓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申长雨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吕慧敏、昌学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员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明祥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闫宇、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圣戈班性能塑料帕姆普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诉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科技”或“公司”)生产、销售的自润滑轴承中部分型号所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其拥有的“免维护的滑动轴承”(专利号为ZL200780053013.3)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的任何滑动轴承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相关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500万元。
圣戈班主张的侵权产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金属背衬粘接复合轴承MYB201、MYB202”。
明阳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并于2020年12月获得受理。2021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圣戈班拥有的“免维护的滑动轴承”专利(专利号为ZL200780053013.3)所述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0661号)》,宣告圣戈班拥有的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圣戈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京73行初832号),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506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重新做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该行政诉讼于2022年6月20日开庭,公司作为第三人,当庭未作出判决。截至2023年12月29日,该案已判决,公司已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圣戈班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六)案件进展情况:
第三人明阳科技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知行终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于2024年04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前到达第三法庭(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参与开庭。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的行政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圣戈班性能塑料帕姆普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圣戈班性能塑料帕姆普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圣戈班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第三人明阳科技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原告圣戈班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三人明阳科技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第三人明阳科技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作为第三人明阳科技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2024)最高法知行终212号)。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