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核查意见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意见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与公示情况存在差异的议
案》,本激励计划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缴纳期间,一名激励对象(唐东波)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导致本次激励计划最终授予激励对象由16人减少为15人,授予数量由236.5万股减少至231.83万股,除上述变化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项事宜均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首次授予的相关公告中的事宜不存在差异。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个人意愿及认购结果调减最终授予人数及授予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意见无异议。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玉坤、陆夏明、申小平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