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科技: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核查意见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的核查意见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11月21日,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36.5万股,并按规定披露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在授予之后的缴款验资过程中,一名激励对象(唐东波)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导致本次激励计划最终授予激励对象由16人减少为15人,授予数量由
236.5万股减少至231.83万股,除上述变化外,授予结果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内容一致。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个人意愿及认购结果调减最终授予人数及授予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结果无异议。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