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8163 证券简称:方大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6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志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3,953,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00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2,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202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告编号:2023-01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17)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1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
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编号:
2023-02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23-02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3,951,5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股数1,4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七) | 《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 330,550 | 99.5543% | 1,480 | 0.4457% | 0 | 0% |
(九) | 《关于预计2023年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 330,550 | 99.5543% | 1,480 | 0.4457%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红成律师、贺国萃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