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新材: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1-06  方大新材(838163)公司公告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3-068)。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5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